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关于氨机氟机制冷系统安全检查要点_常见问题_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冷库设计安装维修保养_制冷设备销售_冷水机组集中空调厂家|雪隆冷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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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关于氨机氟机制冷系统安全检查要点

发布时间:2023-12-12 人气:14540

‌雪隆冷冻注:本篇参考哈尔滨应急管理局基本要求并结合其它地区常见检查要求,并根据相关经验编写,仅供用户参考,随着国家标准不断完善,以当地应急管理局最新要求为准。

A、总体检查要点:

一、运营制冷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主要包括七个方面: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运营制冷企业是否有“三同时”安全评估设计和验收报告:
新建制冷企业需要进行三同时设计、验收,在项目进行初期进行,改造企业需咨询当地应急管理局确认此方面要求或者根据要求整改。三同时安全评估项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2、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3、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运营企业是否有安全管理资金投入:
安全资金投入情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3、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投入;4、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投入。

四、运营制冷企业是否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五、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六、关于主体企业运营和租赁承包安全管理: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七、制冷企业劳动用工及培训:
劳动用工及培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八、作业安全基本规定:
作业场所安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九、制冷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十一个方面:1、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进行辨识情况,500米单元内系统最大设计容量储氨量是否大于10吨;2、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情况;3、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情况;4、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情况;5、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情况;6、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情况;7、未按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情况;8、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情况;10、按规定建立应急组织或者配备应急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情况;11、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特别指出:对于涉氨企业,重大隐患辨识情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制冷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2、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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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现场检查部分

(一)氨制冷企业
(1)涉氨制冷场所的选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小于50米距离,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安全要求;2、库房与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是否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是否不低于1.00h。


(2)安全自动控制系统。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采用氨制冷系统的机房是否安装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库房是否安装氨气体浓度报警仪。氨气体浓度报警仪是否由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或厂家每年进行复检,确保安全有效。2、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是否设备用电源。3、报警信号是否准确及时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4、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是否每隔15m设置了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距离是否小于7.5m。5、氨制冷机房是否设置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是否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是否选用防爆型,排风口是否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6、氨制冷机房是否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是否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是否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7、事故排风机是否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是否能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8、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是否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是否选用防爆型,照明持续时间是否能保证30min。


(3)压缩机机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是否与机器间隔开,且是否设固定密闭观察窗。2、变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是否采用防火墙,该墙上是否只存在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是否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3、氨制冷机房是否设控制室,控制室可位于机房的一侧。4、每台氨制冷压缩机组及每台氨泵是否在启动控制柜(箱)上安装电流表,每台氨制冷机组控制台上是否安装紧急停车按钮/开关。5、制冷压缩机联轴器或转动皮带是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4)安全标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在库区显著位置是否设风向标,(遇到氨气泄漏紧急情况,人员向上风处疏散,雪隆冷冻注释)。2、主要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制作明显标识,标注压力管道名称参数,压力容器标注使用登记证信息。(雪隆冷冻追加)3、每座冷库应在现场明显位置是否设置永久性的标志,内容包括:1)安装商的名称和地址;2)制冷剂的名称和充注量;3)润滑剂的名称和充注量;4)系统设计压力。


(5)应急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冷库运营单位是否建立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人员救援预案,定期演练。2、机房门是否向外开,且数量是否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离开。


(6)安全防护。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大型冷库的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并且喷淋水系统应单独接入消防专用用水管路,雪隆冷冻注)并选用开式喷头,开式喷头保护面积按贮氨器占地面积确定。2、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是否设置防护栏,是否设置警示标识,高压贮液器设在室外时,是否设置避免太阳直射的措施。3、消防灭火器、防毒器具和抢救药品等应急物品是否放在危险事故发生时易于安全取用的位置,并由专人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4、作业现场是否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5、(雪隆冷冻追加):涉氨企业机房设备应增加紧急泄氨器,紧急泄氨器出口应通过管道连接至消防专用水池。

(二)氟利昂及其他制冷企业


(1)场所的选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2、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应避开和远离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段。3、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均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2)制冷系统。主要包括九个方面:1、二氧化碳制冷系统的高温级蒸发温度和二氧化碳冷凝温度的温差应根据经济性原则确定,且不宜超过5℃。2、二氧化碳制冷系统运行过程中无法保障工作压力小于系统设计压力时,应配置辅助制冷机组,辅助制冷机组的蒸发温度与其控制的二氧化碳压力对应饱和温度的温差不宜大于10℃,制冷量应大于二氧化碳系统的漏热量3、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制冷系统应设置制冷剂水分含量显示装置和干燥剂可更换的干燥装置。4、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制冷设备在库房内布置时,应布置在制冷设备间内;制冷设备的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安全规程,并应满足设备操作、部件检修和拆卸对空间的要求,同时还应充分利用机房空间,节省建筑面积。5、制冷剂循环泵和二氧化碳载冷剂循环泵的安装高差不应小于循环泵的净正吸入压头。6、大、中型制冷系统的高压侧应配置超压报警装置;冷凝器应配置压力表和安全阀;水冷冷凝器应配置冷却水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配置风机和水泵故障报警装置;在冬季地表水结冰的地区,对于水冷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水冷式油冷却器应采取防止冷却水结冰,进而损坏设备的措施。7、二氧化碳、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应布置在室外安全处,远离门、窗、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8、二氧化碳制冷系统安全阀泄压管的阻力不应导致安全阀释放过程中产生使安全阀失效的冰堵(干冰)。9、制冷系统应配置自动检测系统,宜配置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冷库和大型制冷系统宜配置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


(3)电气防护。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中断供电会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冷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中断供电不会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冷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国家储备冷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2、制冷压缩机组主供电回路,单独供电的制冷剂泵、冷凝器、空冷器回路和其他需要单独计量的用电回路宜设置电能分项计量。3、各制冷压缩机组、制(载)冷剂泵均应在控制箱(柜)上安装电流表,制冷压缩机组控制台上应设有紧急停机按钮或者开关。4、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且配电控制箱宜独立设置。当制冷机房内的供电被切断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机的用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而不是直接停止排风机。制冷剂泄漏指示报警设备应设有备用电源。5、采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和二氧化碳为制冷剂、二氧化碳为载冷剂的制冷机房内,动力配线不应敷设在电缆沟内,当确有需要时,可采用充沙电缆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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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风探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采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为制冷剂,二氧化碳为载冷剂的制冷机房应设置相应气体浓度指示报警设备,当空气中泄漏制冷剂的气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还应强制启动事故排风机。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探测器宜设置在制冷机房被保护空间的下部。2、采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为制冷剂,二氧化碳为载冷剂的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排风机数量不应少于2台。3、库房内的制冷设备间和阀站间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4、变配电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h。

延伸阅读:应急管理局关于冷库安全使用的规程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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